2016年以来,湖滨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7件14人,主要涉及新农村建设、涉农资金的发放、农机补贴等。农村基层村组干部犯罪2件5人。其中,*村委主任黄某、村报账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100万元挪给其他人使用。在查办该案的同时,发现*乡财政所所长侯某挪用公款250万元给个体经营者使用。
该院在查办农村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农村基层组织的挪用公款类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为农村的财务管理权利过于集中,一般都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会计这三类人,而村财务签字报账的权利只集中在这三类人身上,缺乏监督,这三类人往往能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或拉拢村委、监委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尤其是村组账目,有时只有一个记账员管理或根本没有财务管理,且管理极不规范,其收入、支出仅有白条入账,真假难辩,尤其给取证及认定事实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针对办理农村基层案件应对方法的思考和建议:健全监管体制,加强内外监督。一是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议制定、完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及责任,杜绝白条、假发票、“账外账”等现象。二是规范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避免流于形式,切实接受村民监督。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农民及时了解知悉国家惠农强农政策,了解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落实情况。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建议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方面重点检查。四是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