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检察院民行部门立足检察职能,注重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积极采取“法、情、理”相结合的办法,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多年上访案件。
上世纪七十年代,王某在某市服装厂(以下简称针织厂)上班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至九十年代,王某被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并发了工伤证。之后,王某因伤残补助金、工资等问题与服装厂产生纠纷继而不断上访。2008年,经有关部门协调以及王某本人同意,根据某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核算,王某与服装厂达成关于增资问题同意一次性结算的书面意见,服装厂一次性支付王某的钱也已到位,此问题一次性解决,王某永不再为此事上访,不翻旧账,王某在书面意见上签字同意并与同日签字领取上述款项。但到了2013年王某因上述问题又将服装厂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服装厂支付伤残补助金、增资等费用,法院审理后以王某与服装厂达成书面协议,服装厂已经支付其伤残补助和增资费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法院判决,继而到我院申诉。我院受理此案后,办案干警调阅了相关卷宗,经过对该案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后,该院认为某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向上级院汇报并集体讨论后,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在送达该案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之前,该院办案干警考虑到如将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直接告诉王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某的实际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我们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深入地开展案件审查和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办案干警们多次上门与王某面对面交谈,了解其真实想法,理解其处境,体谅其感受,安抚其情绪。通过座谈了解到王某因身体残疾、年迈多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而因伤残证由其原单位服装厂劳资科保管,并未发给本人,致使其不能享受国家对残疾人发放的生活补贴。办案干警并没有以不是其职责范围予以拒绝,而是想方设法为其解决困难,因服装厂早已破产,经办案干警多方了解,通过该厂老工人找到了原劳资科负责人李某,在和李某取得联系后,最终将王某的伤残证找到并物归原主。后又协调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帮其解决了上访多年的劳资纠纷,使王某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近日,当办案干警将不支持监督决定书送到王某手中时,申请人王某不仅没有任何怨言,还对办案检察官不住的表示感谢。
对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往往过于简单,该院在制作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时,紧扣法律规定,阐述案件事实、二者之间关系及适用,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性,在送达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时到当事人家中,注重释法说理,以理服人,并了解当事人生活情况,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效果,提升监督权威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