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7年6月起任某人民法院审判员。
2011年12月27日,某人民检察院以普通程序对杨某某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水某作为审判长负责审理该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水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赔偿证明不经质证,案件不经合议庭合议,在被告人实际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向刑庭庭长、主管副院长虚假汇报为“已积极赔偿部分损失90余万元”,在认定杨某某只具有自首情节,无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对交通肇事造成三死两伤严重后果、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被告人杨某某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系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河南法制报》及搜狐、新浪等多家知名媒体、网站进行大量负面报道、严重损害司法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官眼花判错案”的案件线索,水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影响案件量刑的重要证据不质证、不核实,对案件不按法定程序合议,在判决书的制作中随意、马虎,出现多处错误,以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市检察院于2012年4月指定该院管辖,该院于4月25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8月6日以水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侦查终结,9月27日省检察院指定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0日该案由该院移送至异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3日异地人民检察院对水某以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提起公诉,异地人民法院根据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于2013年8月21日以水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水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0月15日异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