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白某某、刘某某、尤某、李某某四人从山西省运城乘飞机到昆明,再从昆明乘飞机到西双版纳,到西双版纳后四人结伙偷渡到缅甸小勐拉。2018年1月刘某某、尤某、李某某三人又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后白某某偷渡回国。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白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尤某、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尤某、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遂作出对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分别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