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三门峡市湖滨区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共有编制71人,其中:行政编制48人,事业编制19人,工勤编制4人。在职职工66人,离退休人员21人。
二、主要职责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职责是: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提出议案;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本院检察工作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同级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依法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依法对监管场所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开展举报宣传工作;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另外,对需要技术鉴定的案件给予检察技术上的协助,以加强案件的证据。
本部门由机关本级和15个内设科室、2个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组成 。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总计812.9万元,支出总计 812.9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2.1万元,上升21%。主要原因:各项工资福利比去年有所增加,以及新增职业年金和公务交通补贴。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合计812.9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合计81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2.9万元,占10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812.9万元。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172.1万元,增长21%,主要原因:各项工资福利比去年有所增加,以及新增职业年金和公务交通补贴。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 812.9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549.44万元,占6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8.44 万元,占20 %;医疗卫生(类)支出51.40万元,占6%;住房保障(类)支出53.63万元,占7%。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为适应改革要求,我单位《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由上年仅反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调整为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 96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较2017年增长,主要原因:1、公务车辆购置年限长,车辆维修费用有所增加。2、会议培训计划较2017年有所增加,公务接待费有所增加。3、会议计划较2017年有所增加,会议费有所增加。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 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8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较2017年有所增长。主要原因:车辆购置年限长,车辆老化,车辆维修费用有所增长。
(三)公务接待费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较2017年增长,主要原因:会议培训计划较2017年有所增加,公务接待费有所增加。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7.5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68万元,主要为:修缮维修费、改造费、安全监控系统以及监察服务中心建设等。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我单位没有开展此项工作,2018年也无此项工作计划。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期末,我单位共有车辆13 辆,全部为执法执勤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1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