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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无据 房管局撤销经适房合同也不能任性
时间:2015-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无凭无据 房管局撤销经适房合同也不能任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由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自然要履行缜密的资格审查和必备程序。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经济适用房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两级法院还是主持公道,维护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6日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以合同纠纷,将经济适用房购买人郭某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诉称:被告以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房,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签订合同无效,退还所购房屋。被告郭某辩称: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是我在合同签订2年后的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以此提出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理应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郭某家庭共有3口人,妻子及儿子均为农业户口。2009年11月15日被告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显示家庭成员1人,月收入1200元,提交的材料显示家庭成员3人,月收入1200元。原告审核认为被告符合购买条件,遂委托其下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套经适房卖给了被告。2013年5月3日,洛阳市审计局对灵宝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情况跟踪审计时,通过财政工资查询系统查出被告郭某家庭成员为1人,年人均收入21228元,认为不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原告灵宝市房管局据此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灵宝市政府2009年确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2163元,被告家庭实有3口人,并非1人,审计报告对被告家庭成员按照一人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足为信,原告灵宝市房管局依据审计报告认为被告郭某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依据不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所购房屋,理由欠妥,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5年2月9日下达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作为一起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灵宝市房管局认为被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屋无果,把当事人郭某起诉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原告作为诉讼方不仅要向法庭提出主张,更要拿出事实根据,法庭上是要靠证据说话的,这也是民事诉讼中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本案看,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显示,被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已经结婚生子,家庭实有3口人。原告提交的购买经适房申请表虽然填写家庭成员1人,同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却显示被告家庭成员3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反过来印证了被告的法庭陈述和主张。至于洛阳审计局审计被告收入为21228元,是当事人取得经适房购买资格,并购买经适房两年以后的实际收入,对本案被告取得经适房购买资格并不构成实质影响。为此,一、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灵宝市房管局诉讼请求,维护经济适用房购买者郭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了。

当然,通过本案我们也欣喜的看到,作为一起“官告民”式诉讼,无论手握行政权利的灵宝市房管局,自觉寻求法律解决纠纷;还是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购买者郭某,依靠法律维护权益,都让我们看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深入人心。法庭审理客观,公正。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双方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随着国家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老百姓将会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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