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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本翁婿 话不投机打作一团
时间:2015-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双方本翁婿 话不投机打作一团

 

   员仁照虽说是农村人,却常年住在城里贩卖瓜果蔬菜,顺便也把女儿嫁给了在城里打工的姚兴义。翁婿二人若是心胸宽大,平日里你来我往相互照应,天伦之乐岂不让人心生羡慕。正应了不是冤家不聚头那句老话,为了芝麻绿豆一丁点小事,女婿和岳丈时常针尖对麦芒发生口角。

2013年10月19日下午,员仁照到建设路一单位家属院门口,找女婿姚兴义索要妻子的养老金和土地流转金,话没几句言语不和,双方竟然动起手来,光天化日大街上打作一团,岂能不惊动派出所警察。经公安机关教育处理,翁婿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女婿姚兴义向岳父员仁照赔礼道歉;自愿调解协商,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一场纠纷偃旗息鼓就此作罢。后来员仁照到诊所和医疗机构疗伤,共花去医疗费468.60元,拿着条子找姚兴义讨要,不想,往返几次始终无果,便一纸诉状把姚兴义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400元。随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14655.62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仁照姚兴义言语不合斗殴打架,虽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纠纷并没有解决,致使员仁照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员仁照医疗费损失468.60元,根据其受伤程度,认定误工时间为1个月,参照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计算,误工费应为1866.50元。判决姚兴义赔偿员仁照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385.1元。

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员仁照上诉称:我被姚兴义殴打后一直断断续续治疗,一审对我后续医疗费不予认定及未支持我受伤治疗期间误工损失、货物损失等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姚兴义上诉称:发生争执后的一个月,员仁照都在卖水果,不存在误工损失;员仁照跑到我单位门口闹事,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认为:关于医疗费认定,员仁照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未认定的医疗费与本案纠纷有关联性,且其提交的证据时间相互矛盾,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员仁照治疗情况,对其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员仁照主张的货物损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姚兴义称员仁照事发后仍正常经营水果生意,不存在误工损失,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认定员仁照误工费并无不当;姚兴义称员仁照对本案纠纷发生具有过错,却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1月8日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作为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法院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姚兴义争执中动手打伤了原告员仁照,作为案件基本事实诉讼双方并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庭判令被告姚兴义对原告员仁照做出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员仁照说一审法院没有依据损害事实,判令被告赔得太少;姚兴义说受害方捏造事实,嫌一审法院判令赔得太多,民事审理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庭上是要依靠证据来说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仅仅向法院提出要求,却又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既恰切,又妥当,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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