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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债务 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5-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婚姻存续期债务 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2年1月13日,由中间人马某介绍并担保,邵某借给王某现金7万元,王某给邵某打了借条,约定期限三个月,若到期不还,每超一天付10%的违约金。同日,王某又与邵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将香山市场一套商铺抵押给邵某,若到期借款不能归还,房产归邵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邵某也无法找到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马某。两年后的2014年4月4日,债主邵某以借款时顾女士与王某是夫妻关系为由,将顾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顾女士赔偿借款本金和违约金共计10万元。

法庭上原告邵某提交了借条、房产抵押合同等证据。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借款人王某、顾某某,担保人马某的名字,且按着三个鲜红的手印。被告顾女士向法庭出示了离婚证,证明2012年3月5日自己已经离了婚。庭审质证时,顾女士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提出王某借钱和抵押房产自己并不知情,借条和抵押合同上的签名、手印,均是伪造,房产抵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于借条上签字、手印真伪的争议,被告顾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原告邵某不同意鉴定,并且拒绝配合。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判决,又将顾女士上诉到二审法院,声称款项是在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始终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款用于顾女士、王某夫妻共同生活,2015年1月1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王某向原告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马某居间作了担保,王某与原告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时王某与被告顾女士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等。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确难以认定。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会也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因而,日常生活中既有主观上的不接受不情愿,也有客观上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款项,以及经营中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矢口否认债务存在。

那么本案中的7万元借款算不算王某和顾女士夫妻共同债务呢?庭审中被告顾女士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王某并无共同举债合意,且王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样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邵某却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王某、顾女士夫妇共同生活。就涉案借条上“顾某某”字样真伪争议,被告顾女士提交鉴定申请,愿意作笔迹鉴定。原告邵某却持异议且拒绝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邵某在法庭上承认在借条和房产抵押合同上,书写顾某某字样和按手印的并非顾女士本人,而是借款人王某所为。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邵某仅凭涉案借据无法证明该项借款,用于被上诉人与王某婚姻存续期夫妇共同生活。法庭查明借条上顾某某字样由王某代写的涉案事实,恰恰又支持了被上诉人说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本案涉及的借款究竟应该怎样清偿呢?依据法律规定与夫妻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只能由借债人王某以个人财产清偿。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应的是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本案中,原告邵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去找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马某,共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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