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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多少】之三:物权编——更好地保护财产权利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民法典相关内容,河南检察推出【民法典知多少】专栏,为您贴近民生热点,详细解析法条,请随小编一起,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你的权益……

  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新设居住权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14章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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