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日,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对一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以司法之力筑牢社会安全防线。
二、简要案情
被申请人靳某某2017年8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4年8月29日15时许,靳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梦之城一楼六福珠宝门口无故殴打路人肖某某,先使用拳头殴打肖某某头部、面部,后使用商场椅子、灭火剂击打肖某某头部,期间商场保洁员苏某某阻拦时,被靳某某用拳头殴打其面部。致使肖某某头部、面部、手部多处受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靳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存在语言性幻听、被害妄想,案发时受精神疾病症状因素影响,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靳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经法院审理,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靳某某依法强制医疗。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