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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队伍纪律管理规定
时间:2017-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加强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检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诱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检察干警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及区委关于《关于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意见。

一、监督管理原则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依靠干警个人的自我约束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建立组织、社会、家庭、个人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监督管理内容

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一)检察干警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作圈、纯洁朋友圈、把住社交圈,切实守住做人、处事、办案、用权、交友的底线。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本着对家庭、对个人、对子女、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不得有损害他人声誉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其他损害检察官形象的行为。

(三)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非法活动、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四)严禁在八小时以外及非工作场所谈论案情或泄露案件机密。禁止干警在家里及其他场所接待案件当事人、委托人及其亲属的说情。

(五)严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直接或间接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钱物。遇到推不掉的礼物,应上缴组织处理。

(六)禁止干警家属、子女利用干警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七)严禁借岗位调动、职务升迁以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大摆宴席、收受礼金、礼品聚敛钱财。

(八)严格执行禁酒令。

(九)严禁公车私用。

(十)不得有其它违纪违法及不正当活动。

三、监督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由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物质奖惩挂钩,并存入廉政档案。

(三)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除自身加强约束外,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情况,严明纪律,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减少和杜绝干警因言行不慎引发的违纪违法问题。检察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分管的领导因失查、失管、失教、失监,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四)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列入组织生活汇报内容,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时都必须主动汇报八小时以外遵纪守规守法情况,把自身置于严格监督之中。

(五)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定期到干警家庭住所、社区以及管片民警,了解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状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存在。同时对市区各消费、娱乐场所明查暗访,收集信息,查询情况,不断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

(六)通过案件回访制度,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征求他们的意见,了解干警在八小时以外有没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存在。

(七)建立群众评议制度。每半年对检察干警业余时间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群众评议,由群众评价检察干警平时的所作所为,并将群众评议结果反馈给检察干警本人,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八)建立“廉内助”教育培训制度。举办“廉内助”培训班,加强对检察干警家属的廉政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树立良好家风,并不定期地走访检察干警家属,了解掌握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九)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全方位监督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十)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加强同廉政监督员的联系,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检察干警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检察干警因私事外出离开市区都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十二)本制度于2013年5月7日起执行。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1、全院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人定责,每位驾驶员对各自所驾车辆负责。

2、公务车执行任务时,实行派车单制度,使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发的《河南省检察机关警车派车单》,严禁私自用车。

3、车辆的加油,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行车油耗统一审核、发放。

4、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5、驾驶员每天上班后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及时清洁车辆,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安全用车。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门窗锁好。

6、公务车执行任务时,由用车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车管部门审批,出辖区执行任务由主管领导审批。车辆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派车任务,统筹规划,能合用一辆车的不应多派车。

7、公务用车执行任务时,应合理规划行车路线,严禁私自改变公务用车地点、途径。严禁将警车停放在旅游景点、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等地点。

8、驾驶员行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照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转借他人驾驶。

9、驾驶员不准私自打开警灯、警报等警用设备,如遇紧急任务,需要打开,需请示相关领导,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启。

10、 执行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应及时向车管部门上报到达单位时间、行驶公里数。

11、在非执行任务时,车辆应按车位停放,严禁将车辆开离单位,严禁在外停放。车辆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车辆停放情况、车辆整洁度进行检查。

12、 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对车辆行驶公里数、用油情况、任务数量进行核实,对各车油耗、维修、保养等进行统计分析,将结果通报,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13、车辆的所有配件属于车辆装备,因保管不善丢失的,按价赔偿。

14、节假日期间车辆全部封存。

15、本办法自2016年7月29日起执行。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干警的劳动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修定本院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如下:

第一条 全院干警、职工(含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 全体人员每天上班前必须到一楼大厅签到,未签到者视为旷工。

第三条 干警因公外出,部门负责人须提前向值班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工。严禁事后补充说明。

第四条 请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填写本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交政治处备案。主管领导或者科室负责人不得在口头上为未到干警请假,否则视为该干警未到岗。如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安排他人帮助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一般干警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批准,2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及3天以上的由检察长批准。科长请假1天以内的经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检察长批准。党组成员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条 凡因公出差、学习超过1天的经科长批准,超过2天以上的经科长批准后向主管领导报告。班子成员、科长外出一律经检察长批准。外出出差、学习由各科室负责登记,并交政治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的司法考试的干警,第一年可请假备考3个月,第二年可请假备考2个月,第三年可请假备考1个月,三年考试仍然不能通过者,不再给予备考假期。请备考假需经检察长批准,到政治处备案;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干警外出学习由检察长批准;病假在5天以上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没有诊断证明的按事假执行。

第八条 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带薪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事假1天折抵带薪休假1天,原则上请事假不得超过本人带薪休假天数;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不折抵带薪休假时间。

第九条 考勤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汇总备案,定期在局域网和大屏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监察科不定期对干警的考勤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即时在大屏上通报。

第十一条 迟到一次扣除精神文明奖50元,旷工一次扣除精神文明奖100元。

第十二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签到或查岗时无故不在岗一周超过两次以上的,在廉政风险网络亮红灯,并由监察科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以上扣罚款以假条及考勤通报、督查通报为依据。由政治处负责将统计结果交计财科,计财科依据统计结果扣发文明奖(工资)。

第十五条 被处理干警的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对作风纪律负连带责任,按照我院《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无故不上班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四、第五款“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发展”,“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光荣榜
第二届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荣获二等奖
第一检察部知识产权团队被三门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彰为2023年度三门峡市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2023年优秀办案团队(第一检察部杨燕办案团队)
2024年巾帼文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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