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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诉工作职责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公诉工作的主要任务:

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诉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

(四)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五)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六)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审查起诉工作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公安机关对本院决定不起诉要求复议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

(四)其他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审查标准:

1)应当起诉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应当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3)可以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时限: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流程: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补充侦查,做出决定。

 

当事人权利义务

1)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申请回避权

3) 控告权

4) 申诉权

5) 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6) 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7)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8) 证明文件知悉权

9) 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0) 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11) 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12) 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13) 申请复议

14) 申请抗诉

 

义务

1) 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2) 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3) 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4) 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光荣榜
第二届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荣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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