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打工年入百万不是梦?
“说走就走”“包机票包酒店”?
偷越国境去“淘金”?
只是好奇想出去玩玩?
你可曾想过后果?!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白某某、刘某某、尤某、李某某四人从山西省运城乘飞机到昆明,再从昆明乘飞机到西双版纳,到西双版纳后四人结伙偷渡到缅甸小勐拉。2018年1月刘某某、尤某、李某某三人又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后白某某偷渡回国。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白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尤某、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尤某、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遂作出对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分别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经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面临牢狱之灾。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犯罪活动,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人士,一定要警惕各种陷阱。神圣国境线不可非法逾越,“出国打工捞金”更不可轻信,切勿被“境外高薪招聘、包机票、包签证、包吃住”、“搏一把就回来”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出境寻求高薪工作,不但没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陷入跨境非法组织的圈套导致人财两空。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