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23年7月29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戴某在家饮酒后骑自行车出小区去河堤路乘凉,沿三门峡市腾飞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腾飞路银昌路交叉口南34米处时,碰撞沿腾飞路西半幅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吕某某,致戴某、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群众拨打120、110电话,吕某某被送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抢救,戴某被送往三门峡市中医院救治。随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于当日22日39分在医院对戴某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经检测,戴某酒精含量检测为151mg/100ml。2023年7月30日,吕某某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及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20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不足以排除事故道路的客观因素影响,但足以确定被告人酒后骑自行车碰撞被害人吕某某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不得醉酒驾驶。这意味着,无论是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都是违法的。
检察官提醒:酒后不驾任何车,安全回家最重要。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请珍惜生命,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