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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时间:2015-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三门峡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

问责暂行办法

201597

第一条 为持续抓好干部作风建设,有效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在全市形成务实高效、依法办事、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或经授权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懒政怠政为官不为”,指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不及时履职、不正确履职,或由于不守规矩、执行不力、责任缺失、纪律松弛等问题贻误工作和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凡作风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党政纪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予以处理。

第四条 问责情形主要包括:

(一)不守规矩

1、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或重要事项、重大舆情应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的;

2、不及时、不如实报告涉及本地、本部门领导人员的重要情况或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3、请假、外出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或外出不真实报告行程和事由的;

4、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中无故迟到、早退、旷会、替会的;

5、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执行不力

6、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积极贯彻落实,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7、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的;

8、对市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经济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招商引资和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确定的工作事项敷衍塞责、虚以应付,拖着不办的;

9、本地、本部门工作长期落后没有起色,或工作失职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责任缺失

10、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的问题,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11、在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排查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2、在项目建设中,不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不及时解决,造成项目进展迟滞的;

13、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

14、强迫企业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检查、收费、服务、摊派、接待、募捐、赞助等事项和社会活动的。

(四)纪律松弛

15、不遵纪守时,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等不在工作状态的;

16、内部管理混乱,对本地、本部门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有不良社会反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五)其它具有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启动问责程序依据:

(一)上级领导指示批示;

(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的建议;

(三)巡察、案件查办、审计、处理事故事件等工作发现的问题;

(四)监察、审计、统计等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揭发等;

(六)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七)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涉及问责情形的线索。

第七条  问责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问责的决定机关,并按相关程序实行问责。对因检举、控告、巡察、处理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干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应实施问责而不实施问责的,依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属于主要领导的责任,直接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分管领导的责任,除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外,视情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于一般公职人员的责任,除对当事人员进行问责外,视情形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本《办法》所列的问责情形,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依照纪律审查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十条  问责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凡被问责者要予以通报,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

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视情节扣发当年精神文明奖。属后备干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调整。

受到诫勉谈话问责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停职检查的期限为3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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