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本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常态工作制度化、议题审议程序化和执行督办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委员决策、服务司法办案。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一)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检察委员会会议举行及人员组成
1.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2.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3.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4.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列席会议全程监督。
(三)检察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
本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2.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4.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5.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6.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秘书各一名,主任由政研室主任兼任,由一名专职委员分管。
二、议题审议
(一)议题审议标准
1.议案类议题上会标准:
(1)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委会决定的案件。
(2)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案件。
(3)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4)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其他案件。
2.议事类议题上会标准:
(1)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2)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3)本院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4)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5)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6)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
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
(7)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审议流程
1.议题审议提起流程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事项,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提起。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理时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但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及时作出决定的除外。由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制作书面报告及《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提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检委会办公室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同意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承办部门方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批表》及书面报告,以文书移送方式移送至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2.议题审议讨论流程
(1)案件、事项讨论决定程序:
①承办人汇报;
②部门负责人补充汇报;
③分管副检察长补充说明;
④与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
⑤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回答提问;
⑥检委会办公室汇报咨询意见、审核意见;
⑦委员发表意见(检委会专职委员首先发表意见,再按分管领导、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主持人的顺序发表意见);
⑧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⑨会议主持人主持表决,并作总结、概括,形成检察委员会决定意见。
(2)建立疑难复杂案件说理制度
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建立承办人、承办部门说理制度。承办人、承办部门在对案件情况进行整体汇报的前提下,着重对关键性证据和分歧点进行分析研判,说明理由,为委员决策提供直接、翔实的依据。
(3)实行委员意见备案制度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填写《检察委员会委员议题审议意见表》,发表最终书面意见,与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入卷归档备查。
3.议题审议决定流程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审议议题格式
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适用“报告”,即《关于ⅹⅹ一案情况的报告》;
请示上级院决定的案件,汇报材料适用“请示”,即《关于ⅹⅹ 一案的请示》;
案件“报告”、“请示”材料,应当内容全面。提请决定的问题,应当作为重点,但必须反映出全案情况。文书标题应当列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的姓名及案由。
议事类议题格式及议案类议题格式详见本文末附件。
三、执行督办
(一)决定执行流程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副检察长;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执行决定形成的法律文书等,以文书移送方式移送至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上述材料纸质版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未执行的,议题提请部门在接到《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一个月内,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说明原因及解决措施,以文书移送方式移送至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市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院主管业务部门报告,上报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并报检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决定督办流程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对于执行不力的,应向执行部门提出催办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督办通知书》,以文书移送方式移送至承办部门,并向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报告。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四、学习、培训、分析报告制度
(一)集体学习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实施办法》和市院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培训制度
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委员专项业务培训,特别是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操作培训,通过向检察委员会委员发送系统操作学习资料、组织参加系统培训等方式,强化检察委员会委员对系统操作的熟练程度,提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运用能力。
(三)分析报告制度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与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事项的执行和督办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向全体委员报告。
本意见于2017年4月17日第十一届第三十五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